广西大学考场规则
一、总则
(一)广西大学课程考核的方式主要有笔试、口试和上机操作考试(又称机试)三种,笔试又分开卷笔试和闭卷笔试两种。一般情况下理论课考核采用闭卷笔试。
(二)本规则适用于普通本科学生所有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包括主修课程、选修课程和辅修课程。
(三)本规则适用于以考场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
二、笔试考场规则
(一)考场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编排。任课教师负责对学生考试座位随机编号,隔位编排,并于考试前15分钟将《考场座位安排表》张贴到考场。
(二)考试预备铃响后,学生应立即进入指定考场,按教师编排的考试座位号就座,并保持考场肃静。不按考试座位号就座的,以缺考论处。
(三)学生一律凭考试证件(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参加考试,并将证件置于桌面右上角,随时接受监考老师的检查,未带学生证者不准参加考试。学生不得伪造、篡改考试证件,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的考试证件。学生证遗失,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来不及补办的,必须由学院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连同身份证一起作为考试证件。
(四)闭卷考试时,学生不得将任何书籍、讲义、笔记等资料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考场的,一律集中放在考场前面或后面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正式开考后,如考生的身上、桌面、座位、抽屉中仍有上述物品的,按考试违纪论处。
(五)开卷考试时,学生必须根据任课老师的要求,准备考试资料。考试必须独立完成,考试资料不得转借、传抄,也不得与他人共用,否则以考试作弊论处。
(六)除部分课程经任课老师允许可使用规定类型的计算器外,学生不得自行携带任何具有贮存或传递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如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电子存录设备等),已经带入考场的必须关机,并按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存放。如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上述设备的,按作弊论处。
(七)除语言课程听力考试外,学生不得携带调频接收设备进入考场。听力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擅自录音。听力结束后,学生不得再使用调频接收设备。
(八)考生迟到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45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随意出入考场,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的,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有人陪同。如有离场进行作弊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未经许可离开考场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试卷作废。
(九)未经任课老师允许,学生考试不准自带草稿纸,考试需要使用草稿纸的,由考试试题卷中提供。考试用纸不够时,可举手向监考老师申请领取。
(十)学生对试题字迹看不清楚的,可举手向老师询问,监考老师应当众予以回答,但不得回答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问题。
(十一)严禁代考、夹带、递纸条、传信息、偷看、抄袭等行为,一经发现,即按考试作弊论处。有暗示、交头接耳行为经监考教师警告后仍不改正者,按作弊论处。
(十二)学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谈论。学生退出考场时不得带走考试的试题册和答题卷,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该课程该次考试资格。
(十三)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考试时间终到,不论试卷答完与否,学生均要立即停笔交卷,不得拖延,对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而继续答题的,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该课程该次考试资格。
三、口试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按时到达候考地点,静候通知进入试场。入场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入场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候考和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二)学生按监考老师指定的方式和次序入场,出示考试证件,领取应试材料,到指定的位置上准备考试。考试入场后听从主考老师的安排,不得喧哗和随便走动。
(三)考试前学生必须仔细领会口试要求和阅读应试材料,不得擅自提前启用考试设备。
(四)考试一开始,必须立即应试;口试结束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要求延长时间,不得在考场周围交谈考试内容。
(五)学生答题时,必须注意声音高低适度,说话吐字清晰,保证监考人员能清楚听到应答表述。
(六)学生对所考题目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开考前可及时向主考教师提出,但所提的问题不能涉及考试内容。
(七)如需要进行录像录音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录像录音的有关规定,保持良好的录像录音环境。
(八)考试进行时,没有监考人员的允许,学生不得同他人讲话,否则以违纪论处,情节严重的,以作弊论处。
(九)除主考教师指定使用的应试资料外,学生不得擅自使用其他任何教材和参考资料参加考试,否则以违纪论处。
四、机试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按要求提前到达机试地点并在考场外等候,考试预备铃响后依次入场,入场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二)入场后学生要保持考场安静,对号入座,将考试证件放在工作台左上角或显眼位置,并随时接受监考教师的检查。
(三)学生要根据要求检查应试材料,并按要求填写试题纸等资料,考试正式开始前学生不得擅自操作设备或启动软件系统。
(四)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学生按考试的要求,逐题完成各项操作。
(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携带考试规定之外的材料入场,不得传抄、拷贝他人或为他人拷贝操作的结果,不得交头接耳传递信息,不得请人代替操作,不得使用通信工具,违者以考试作弊论处;不得破坏他人的操作结果,违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六)考试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止答题并保存操作结果,因不按操作规程结束或过时不结束操作造成考试结果数据丢失的,后果由学生自负。
(七)学生要准时入场,按时退场,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将考试材料和考试结果带出考场,否则取消考试成绩。
(八)学生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或系统损坏的,除取消考试成绩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九)学生蓄意对考试设备(含硬件或软件)进行破坏的,除取消其考试资格外,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五、附则
(一)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