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证科研、教学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及学院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西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一)学院制订有关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二)实验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三)实验室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和处置记录。
第四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均需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第一负责人。
第五条 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程序,逐级审批。不得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购买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申请留学院实验中心存档。学院不具备剧毒化学品存储条件,学院所有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采购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目录:
https://sysbc.gxu.edu.cn/info/1153/2950.htm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遵循“用多少、买多少、先进先用”原则,严禁超量采购、超量储存。
第九条 学院采购危险化学品,须如实记录以下信息:
(一)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的信息;
(二)使用实验室的名称、导师及经办人的信息等;
(三)所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第十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从申请、购买、领用、使用、处置都必须及时、准确、详细做好记录,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或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存放总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且相互之间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叠放。定期清理废旧试剂,无累积现象。
第十四条 学院不具备剧毒化学品存储条件,学院所有实验室和个人不得存储、使用剧毒化学品。
第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六条 易制爆化学品存放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或存放在专用储存柜内,储存场所防盗安全级别应为乙级(含)以上,专用储存柜应具有防盗功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配备专人管理并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八条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应在通风柜操作。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在使用期间,实验室必须严格控制人员出入,临时及外来人员不得接触。实验教学过程中,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教师在场。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进行明火作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严禁私自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有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不得拖延、推诿。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一)建立警戒区域,泄漏易燃化学品时,区内严禁火种。
(二)疏散无关人员,泄漏有毒物质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三)抢救人员应熟悉使用相关防护器具及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对伤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四)控制泄漏源、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处置。
第二十八条 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操作规范和防护急救常识。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实验室和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第三十条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第三十一条 按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暂存和处置,并依照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实验室和人员,学院将上报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学校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