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废弃物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4-12-31    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大学实验废弃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学院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管理。凡产生实验废弃物的各实验室,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产生的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院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学院实验室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学院实验室落实实验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组织本学院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学院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 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和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落实本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分类

第七条 实验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以下几类: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和一般实验废弃物。

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根据危害性质可分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和医学生物废弃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弃物。根据其形态和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有机化学废液、含卤素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固体化学废弃物、剧毒化学废液和固体剧毒废弃物。医学生物废弃物是指从事生物化学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及其他医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动物尸体、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菌种保存液以及实验过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和产生的废弃物等。

放射性废弃物:是指废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装置、射线装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实验而产生的废弃物等。

一般实验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使用一般化学试剂、实验耗材而产生的实验废弃物。


第四章 实验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应建立规范的台账,内容包括种类、主要成分、数量、收集日期、经手人、负责人姓名及实验室名称等,并应做到账物相符。

第九条 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各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弃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弃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废弃物。

第十条 放射性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废旧放射源和含源装置在处置之前,由涉源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堆放、掩埋、丢弃。

第十一条 一般实验废弃物按环卫部门的要求收集与定点存放。


第五章 实验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二条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由学校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置,按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转移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各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各个实验室在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记录交学院存档。

第十三条 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

购置放射源的单位应与放射源转让单位签署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进口放射源还应取得国外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废旧放射源的转出应填写放射源射线装置报废申请表,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根据协议返回原转入单位或出口单位。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出口单位的,应交送有资质的废旧放射源贮存单位,同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放射源转出备案。

射线装置和含源装置的报废,应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放射源/射线装置报废申请表,由专业人员对高压射线部位进行拆卸,同时对该设备活动场所进行放射性检测,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销。

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半衰期低于三个月的封存在铅皮垃圾桶中。10个以上半衰期,经环保部门检测达到解控水平以下的可按照普通危险废弃物处置;半衰期超过三个月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放射性废弃物回收公司处置。

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一般实验废弃物的处置

由各实验室统一收集后,申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集中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