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1.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各院、部建立实验中心,对院、部所属教学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为规范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实验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校的育人事业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3.实验中心及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二 任 务
1.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材,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组织实验教学工作。
2.吸收现代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装备,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3.实验中心所属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支持教师、技术人员申报科研课题。
4.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5.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装置的论证、购置工作。
6.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装置的管理、维护、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7.负责实验室房产、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8.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 体 制
1.实验中心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的改革与发展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
2.实验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计划、组织、指导工作。
3.各院、部成立实验中心。实验中心下设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各类实验室根据专业培养方向需要,可设若干分室。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四 人 员
1.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部)长担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人。
2.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中心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负责编制本中心建设规划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3)负责实验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4)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5)搞好实验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6)定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7)做好中心管理工作记录,组织完成实验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3.实验中心人员的编制,由学校人事处会同实验设备处处根据各实验中心实验教学工作量确定。
4.实验中心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建立岗位日记。
5.实验中心要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有计划地引进高学历人员,改善实验技术队伍的人员结构。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级别晋升、工作待遇,根据实验工作特点和本人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 资 源
1.实验中心资源主要是指学校下拨其使用的经费、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对实验中心所属教学实验室的建设经费按照"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进行管理。
2.各实验中心应合理使用经费,保证各项实验正常开出。
3.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
4.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0%。
5.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失)、报废、外借和调拨等管理制度。
6.提出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计划,并做好修缮项目的监督、验收工作。
7.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六 安 全
1.实验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人。
2.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3.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有"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4.针对高温、辐射、病菌、病毒、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七 附 则
1.各实验中心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实验中心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设备负责解释。
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
200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