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9〕2号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广西大学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教学和科研正常有序进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广西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各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广西大学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请进入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的教职工、学生和外来工作人员严格遵守。
一、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与义务
1.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院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对全院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学院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2.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系主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各课题组指导教师受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与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签订《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及《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非本科教学类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安全责任告知书》,监督学生签订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学院实验中心、实验设备处各存档一份。(每年新生入学后自学实验室安全手册后签订);签署《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使用安全承诺书》、并具体管理各实验室的安全督导工作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3.各系分管实验安全主任、副主任负责处理全系日常实验室安全事务,经常巡查各实验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实验中心。
4.安全督导组成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可以对涉及安全的实验内容进行问询和调查:可以通知无人在场的实验室派人开门接受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可以责令立即停止实验,进行整改。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根据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特点,特别强调和具体化的部分注意事项,未包括在内的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条例)也必须自觉遵守。各课题组应根据自身研究方向的特点,制定符合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补充条款。
1.各实验室应根据所开展的实验和使用设备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危险状况处置措施,并悬挂在实验室醒目处。重要危险源还应在实验室外部设置危险警示牌。每间实验室门外需张贴本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助理的信息。
2.导师与学院系签订安全责任书。
3.导师指派课题组1-2名安全助理(在读博士或研究生)协助做好本课题组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课题组长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包括博士后、合同制实验员、临时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教育和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安全操作培训。
4.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课题组的安全培训),通过学校安全知识考试,并签订《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5.学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研究。操作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事先与导师讨论实验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有两人在场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6.实验过程中需穿耐腐蚀实验服(或防护服),做化学合成实验必须佩带护目镜,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加压、加热、搅拌等实验需要有人值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必须委托他人帮助看护。严禁带手套触摸公共设施。
7.通常情况下,不允许通宵做实验,若确因需要,须经导师同意并通知物业值班室备案且需两位以上人员在场方可通宵进行实验操作。
8.实验人员需了解本实验室的电力容量,避免超负荷用电。遵守安全用电规程,保持电气设备周边环境清洁、干燥;电闸箱附近摆放的物品不能妨碍电闻箱的正常开关;线板不得放在地上或悬在空中。
9.做好实验室安全防火工作,实验室人员必须做到“三知”(知:防火知识、灭火知识、灭火器材存放位置)和“四会”(会:报警、使用灭火器材、扑灭初起火灾、疏散自救)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
10.做好药品管理工作,实验前应充分了解化学药品的特性、危险性以及出现化学损伤后的应急措施。化学药品的存放必须分类(有机物、无机物),标签应清晰牢固。实验室不许存放大量化学试剂,腐蚀性、爆炸性和挥发性试剂应随用随领,并单独放置在安全位置(如远离操作空间、放在通风柜中)。试剂和药品不能私自带出实验室。
11.化学废液应分类倒入废液桶,标签上需标明废液主要化学成分等信息;桶满后及时更换;空试剂瓶和破损玻璃器具应放置在规定的包装箱或收集桶内,根据设备处回收时间及时处置,严禁堆放在实验室门口或走道上。
12.危险气体(如氢气、氧气、一氧化碳、甲烷等)钢瓶原则上应放置在室外或专门的钢瓶室内,如目前受条件限制需要放置在实验室内的,需在系里备案,并请专业公司安装防爆、报警和自动关闭气路的装置。气瓶需固定防倾倒,使用前应检查阀体的安全状态,严防气体外泄,使用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并盖上钢瓶帽。
13.严禁使用非标钢瓶,应向资质优良的气体公司订购钢瓶和气体,并在系里备案气体和钢瓶公司信息。
14.实验室(特别是合成实验室)需保持通风柜经常性开启,保持室内空气流动,防止气体扩散至楼内公共区域。
15.必须保持实验室逃生通道畅通。
16.实验室(包括办公室)装修,必须事先向系里申报,并全程接受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管。严禁私自进行水电改造。
17.严禁带任何与实验无关的食物进入实验室,如有发现按照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关于禁止带食物进入实验室的规定》进行处罚实验室安全隐患处罚条例。
三、实验室安全处罚条例
1.违反规定携带食物进入实验室查实一次,则将违规学生进行院内通报批评,并在班级Q群和学院大屏幕公开通报;查实两次,则将违规学生与其导师进行院内通报批评,并在班级Q群和学院大屏幕公开通报;查实三次,则在上一条处罚基础上,由学院领导对违规学生和导师进行约谈;查实四次,则在上一条处罚基础上,暂停违规学生的实验室门禁权限一个月。
2.对于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实验室,追究使用者责任,写整改报告并严格执行。对逾期不整改或连续2次安全检查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学生不遵守安全规定的实验室,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半年内不能参与评奖评优等。
3.触发自动报警(但无事故发生)。因操作或实验室管理不当触发的烟气或火灾自动报警,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暂停实验室使用、课题组写整改报告,导师签字确认。实验室产生浓重刺激性气味(或向楼内扩散刺激性气味)的,参照此条处理。
4.安全责任事故。例如:
(1)因违规操作或未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等原因,导致实验室冒浓烟、起火、爆炸等事故,但未造成人员受伤和公共财产损失较小(小于1万元)的,给予课题组长和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并上报学校,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罚;私自装修(有电路、水管和墙体改动)、允许不符合实验室准入资格(如未经安全培训、未通过安全考试、未签订安全手册等)的人员进实验室开展实验工作的,参照此条处理。
(2)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公共财产损失较大(大于2万元)的,并且消防已出警的根据广西大学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导师的责任, 并取消当事人一切评奖资格,并依据公安、消防、安监等司法部门的侦査和鉴定结果,由学校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四、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的教职工、学生和外来工作人员。
本制度执行办法经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4月28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