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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18年08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实验室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工作,保证科研、教学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及学院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实行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院制订有关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二)实验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三)实验室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购买、使用和处置记录。

第四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均需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第一负责人。

第五条 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六条 学院严格学校关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程序,逐级审批。不得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购买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遵循用多少、买多少、先进先用原则,严禁超量采购、超量储存。

第九条 学院采购危险化学品,须如实记录以下信息:

(一)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等信息;

(二)使用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等信息;

(三)所购买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第十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从申请、购买、领用、使用、处置都必须及时、准确、详细做好记录,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且相互之间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并专人保管。存有氢气、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钢瓶必须单独存放,不可放在一起,尽量与实验场所隔离,存放处保持空气流通,不得靠近火源。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存放设施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第十五条 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

第十六条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应在通风柜操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在使用期间,实验室必须严格控制人员出入,临时及外来人员不得接触。实验教学过程中,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教师在场。

第十九条 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进行明火作业。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严禁私自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提倡采用虚拟实验进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扩大,不得拖延、推诿。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一)建立警戒区域,泄露易燃化学品时,区内严禁火种。

(二)疏散无关人员,泄露有毒物质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三)抢救人员应熟悉使用相关防护器具及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对伤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四)控制泄漏源、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操作规范和防护急救常识。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实验室和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第二十八条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第二十九条 按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暂存和处置,并依照学校设备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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