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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日期:2020年07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使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项目的立项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项目的确立根据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资源共享、开发潜力、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 条项目建设经费投入坚持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确保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使经费投入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与效益性。

  第四条 项目立项以学院为申请单位,专业负责人或课程责任教授牵头,实验设备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评审、管理监督和建成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项目立项范围:

  (一)新建或改建实验中心(室)的设备购置;

  (二)实验中心(室)配套设施的更新与改造;

  (三)新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项目;

  (四)实验教学独立设课;

  (五)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

  (六)其他需要实验室建设经费支持的实验教学改革项目。

  第六条 立项申请必须按要求填写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项目立项申请书,由各学院对申请项目组织论证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送校实验设备处。建设项目申报每年四月、十月集中受理。

  第七条 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立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满足国家的环保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外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专用实验教学设备;

  (二)国内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自制能节约大量经费的设备;

  (三)有重大实验教学效益,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设备;

  (四)对原有性能指标有显著提高的设备;

  (五)有特色、有特点、能提高学校知名度的设备;

  (六)对用于学生实验中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及技术基础课或专业课,在该技术领域中属于发展前沿或有助于逐步实现实验室完全开放的设备。

  第八条 项目的评审批准必须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项目的确立原则进行。申报项目由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后报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项目获得批准后,各申报单位应及时按实际批准经费及指导委员会的意见修改立项计划,拟定最终的实施方案,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项目按校级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校实验设备处为项目实施过程的主管、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所在的学院要加强实施过程的领导和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实施监督为学院和设备处)。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则,严禁挪作它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建设工程的实施等必须按学校现行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每三个月向实验设备处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主管部门也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跨年度建设项目要有建设进展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校实验设备处为项目实施过程的主管、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所在的学院要加强实施过程的领导和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实施监督为学院和设备处)。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则,严禁挪作它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建设工程的实施等必须按学校现行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每三个月向实验设备处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主管部门也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跨年度建设项目要有建设进展的年度报告。

  第四章 项目的建成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一个月内写出结题报告经所在学院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实验设备处。结题报告包括: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成的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六条 实验设备处在收到结题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具有创造性的项目可进行科技成果和教学成果的技术鉴定,并申报教学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

  200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