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小王2014年6月从某高校毕业,同年8月5日,小王应聘到一家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工作,该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小王多次要求,单位均找理由推脱。2015年7月1日小王从该公司离职,随后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7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依法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直至双方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为止。用工超过一年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至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自用工满一年的当日起,即视为双方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